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21年,耿涛在担任太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大队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7.0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耿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