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9日在颍上县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董将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颍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一年来,以“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我们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办理各类案件3374件。5个集体和24位干警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办理的徐某某诈骗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1名干警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标兵”称号。
一、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以检察力量护航颍上发展
坚决坚定维护安全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做好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工作,助力平安颍上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办理审查逮捕案件580件830人、审查起诉案件1006件1337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依法起诉涉黑恶犯罪12人。从重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49人,起诉53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批捕78人、起诉56人,提前介入涉缅北集中回流人员电信网络诈骗案,已批捕49人。严厉惩治黄赌毒犯罪,批捕77人、起诉161人,着力净化社会风气。
法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办理涉企案件31件,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民营企业内部犯罪3件3人,检察环节帮助企业追赃挽损300余万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重从快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15人、起诉41人。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严厉惩治各类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依法批捕8人、起诉12人。认真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帮助企业家解决急难愁盼的司法问题。协同司法行政机关优化审批手续,推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35人次。
前后延伸推进社会治理。主动适应轻罪治理新形势,对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轻处理,不批捕204人、不起诉232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1018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一审服判率97.4%。聚焦群众关注的加强校园监管、规范出租车运营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份,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做优法治宣传,将司法案件转化成鲜活的法治教材,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开展法治宣传14次,促进群众法治观念养成。
依法协力建设清廉颍上。加强监检衔接配合,持续用力做好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8件20人,合力维护反腐败斗争成果。坚持检察一体化,依法办理省市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均取得良好效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7件7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检察环节责令退赔职务犯罪所得650余万元。办理的叶某某洗钱案,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让“罪”与“赃”无处遁形。
二、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以检察履职守护民生福祉
以最大力度关爱弱势群体。深化“检察蓝”助力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支持农民工提起诉讼37件,让劳动者不再烦“薪”忧“酬”。办理的吴某某等7名“花甲老人”追索劳动报酬案,帮助追回劳动报酬4.2万元。依法严惩强奸、猥亵、组织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批捕78人,起诉92人,守护新时代“半边天”。办理的张某某强制猥亵案,既打击了医生的非法诊疗行为,还维护了妇女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52.3万元,为因案致困家庭点亮希望。高度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针对侵占盲道、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件,有效守护残疾人群体出行需求。
以最硬铁腕守护祖国花朵。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零容忍”态势,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105人,起诉97人。对确需依法惩戒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36人,起诉32人。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捕49人,附条件不起诉19人,相对不起诉8人,同时督促监护人加强监护,做好后续矫治帮教。落实特殊保护制度,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26条,让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创新法治教育模式,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3次,受宣教学生达5300余人,结合发生的“校园欺凌”等真实案例录制视频8条,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
以最暖温度回应群众呼声。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好司法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求。用心办好事关群众“一枝一叶”的民生案件,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21人,努力守紧人民群众“钱袋子”。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9人,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司法屏障。依法调查核实,监督撤销3件虚假婚姻登记,维护妇女群体婚姻自主权。围绕群众“舌尖上、脚底下、头顶上”安全等民生堵点、痛点、盲点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5件,有效推动民生综合治理。
以最优举措解决群众心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实质化解矛盾相结合,促使110名犯罪嫌疑人履行赔偿责任推动刑事和解,努力将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源头。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组织召开公开听证 142件次,邀请代表委员、律师、侦查人员等联合开展释法说理,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受理的群众信访案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信访人。院领导直接批阅信访案件106件,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41件,倾力做好“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历时27年民事执行纠纷案,有效避免信访矛盾上行。
三、始终坚持为法治担当,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向“优”发展。加强立案监督,监督立案36件,监督撤案108件,监督立案的36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4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01起,追捕追诉41人。办理的常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依法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13件,对10起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35名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督公安机关收监执行。针对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向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划扣住房公积金119万元。
民事检察向“强”奋进。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全流程监督,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3件。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人民法院已采纳并裁定再审;办理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17件,针对审判程序不当等行为提出纠正类检察建议11件,均被人民法院采纳;高度关注“执行难”问题,纠正民事执行违法情形13起。坚持强化监督与化解矛盾并重,对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5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行政检察向“实”延伸。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6件,发出检察建议34件,一体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7件,检察监督让公正维权“看得见”。办理的朱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为被执行人减免加处罚金5万元,切实避免“小过重罚”。推进行刑双向衔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0件,提出检察意见反向移送主管机关建议行政处罚62件,努力消除追责盲区。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检察建议4件,助力诚信政府建设。
公益诉讼向“好”深化。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办理行政公益诉讼41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38件,提起公益诉讼7件。针对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影响粮食安全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恢复耕地面积5000余亩。针对黑臭水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6件。针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件,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鲍祠年久失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黄老墩灭失风险等问题,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四、始终坚持强队伍素能,以检察责任锻造过硬铁军
强化政治建设“引领力”。坚持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强化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运用全员政治轮训、上专题党课、下基层宣讲等方式,示范带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层层递进、走深走实。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县委、市检察院、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7次。主动认领、一体整改最高检巡视省检察院、省委巡视阜阳反馈问题,从严抓好整改落实,以整改成效诠释对党忠诚。
激活队伍建设“动力源”。坚持分级分类、精准施训,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岗位练兵、能力竞赛等活动70余次,引导检察干警切实做到“三个善于”。持续发挥理论学习宣讲、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小组作用,激发青年干警成长动力和成才潜力。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4个,利用大数据办理案件239件,以数字化手段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5名干警在省级、市级开展的综合性争创活动中受表彰。
筑牢作风建设“防火墙”。从严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通过举办读书班、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旁听庭审等活动,让党纪党规入脑入心。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全年填报123件。深入开展政治家访,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把作风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修订《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排查廉政风险点311个,制定防控措施306条。紧抓重要节点、重要环节开展作风效能督查18次,以更严监督带动效能提升。
打造阳光检务“新高地”。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监督之下,自觉强化履职制约。坚持开门纳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妇女代表、学生代表等33人参加“检教同行 共护成长”等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赠阅《检察日报》,让代表委员们更好地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理律师阅卷、案件查询业务2402件次,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一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服务保障县委中心工作的思路仍需拓宽,检察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新形势下监督理念亟需转变,检察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还有待提升;三是队伍素能与新时代更高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5年工作打算
各位代表,2025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收官之年,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县委“八个狠下功夫、八个更大进展”战略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一要在政治建检中奋斗奋进。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学细悟中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以更坚实的政治建设引领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检察宣传文化建设。
二要在服务大局中同心同向。深度融入全县工作大局,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颍上建设,在护航颍上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作为。坚持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立足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犯罪活动。巩固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加强涉企“挂案”法律监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巩固拓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果,积极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常态化开展涉检信访反向审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以检察温度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三要在依法履职中唯实唯干。持续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弘扬脚踏实地作风,狠抓办案质效,推动刑事检察持续优化,提升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事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质量。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稳妥推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脚踏实地落实“4+11”法定办案领域职责。充分运用大数据,以数字检察促进溯源治理,赋能法律监督。
四要在夯实基础中敢闯敢试。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常学常新、常悟常进。坚定落实管党治检主体责任,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纪律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树立鲜明用人导向,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颍上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检察护企”: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该行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检护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该行动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和改善民生,重点关注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特定群体。
3.“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2022年,省检察院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家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96309服务民企热线等渠道提出约见检察长的申请,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约见时间及地点,并认真听取企业法治诉求,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该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5.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单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完善治理、加强管理的建议。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消除潜在的治理隐患,完善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6.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9.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减少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进他们悔过自新,重回正轨。此外,封存制度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11.行刑双向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12.“三个善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针对新时期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需要提出的工作要求,具体内容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13.“十个严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
14.“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5.“4+11”法定办案领域:“4”指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列举的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指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又进一步增加了11个新领域。即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反垄断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文物保护领域。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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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某某诈骗案:2020年7月至12月间,徐某某在其妻子已去世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妻子的医保卡,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购买16盒奥拉帕利片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12万余元。后将药品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5万余元。本院以徐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考虑到徐某某因妻子治病花费巨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产生犯罪动机,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理。2023年11月9日,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例于2024年3月1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8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2.叶某某洗钱案:该案系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洗钱犯罪线索,该案被告人叶某某与颍上县黄桥镇原党委书记郭某(已判决)系同胞姐弟,在郭某主政黄桥镇期间,叶某某明知郭某收受他人贿赂仍提供资金账户多次接收他人行贿款达250万元。审查起诉期间,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1月我院以叶某某涉嫌洗钱罪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吴某某等7名“花甲老人”追索劳动报酬案:穆某某承包了颍上县工业园区内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中心与综合楼建设工程,吴某某等7人受雇从事该工程的外墙粉刷工作。工程结束后,吴某某在内的7名工人共有劳动报酬4.2万元未获得清偿。吴某某等7人年龄较大且诉讼能力偏弱,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寻求法律帮助。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先后到劳动监察大队、园区管委会、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走访,核实详细信息,取得了穆某某的联系方式,确定穆某某系工程实际承包人,并掌握了穆某某在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工程质保金未到期的财产线索。经承办检察官多次与穆某某沟通,言明利害关系,最终穆某某支付了吴某某等7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4.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张某某利用其医生身份,违背正常诊疗程序,假借诊疗名义,在女性被害人陆某作为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猥亵。我院于2024年8月20日以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并于11月15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5.历时27年民事执行纠纷案:1994年底因王岗镇缺少稻种,周某向当地信用社借款用以购买稻种分销,后被认定分销稻种为假稻种,王岗镇决定回收分销稻种作为食用稻谷处理,致使周某蒙受损失。1996年底,县政府将王岗镇划为一镇二乡,即王岗镇、赛涧回族乡和垂岗乡。颍上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作出判决确认三方偿付周某相关款项。周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均未获清偿。本院受理后,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当年王岗镇划分为三乡镇,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三乡镇债权债务的分担有明确文件。经多次协调沟通,通过召开听证会释法说理,与会的依法治县办代表、法院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人一致同意由本院向三乡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偿付的意见。在我院的努力下,双方同意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39万元,第一期10万元已经到账,后续将继续履行剩余待偿付钱款,以乡镇政府为执行对象的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
6.常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本院在办理常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刘某某等5人均参与2014年一场持械聚众斗殴案,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随即向颍上县公安局发送逮捕建议书。后颍上县公安局以陈某等5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4年4月18日、5月21日向本院提请审查逮捕,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5人依法批准逮捕。颍上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19日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7.朱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朱某某系我县某镇一食杂店经营者,2021年8月1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其购进的冷链食品无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罚款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朱某某经该局催告后仍逾期未缴纳罚款,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行政罚款5万元及该部分罚款的加处罚款5万元。朱某某认为罚款太重不服裁定,遂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介入后,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向当事双方释法说理,最终行政机关与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减免了五万元加处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