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在颍上县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是全县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五年,也是颍上检察工作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的五年。五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颍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检察服务。
——不断提升检察融合力。这五年,我们竭力推进服务大局高效化,综合发挥打击、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紧盯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等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重要方面,强化检察供给,努力做到县委中心工作推进在哪里,检察工作就服务保障到哪里。
——不断提升履职硬实力。这五年,我们竭力推进平安建设常态化,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犯罪,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疏导化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五年,我们竭力推进法律监督精准化,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当作“天大的案件”来办理,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断提升工作驱动力。这五年,我们竭力推进改革创新纵深化,坚持承接顶层设计与注重基层探索相结合,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主动应对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努力发挥锐意改革守正创新的动力牵引作用。
——不断提升干警战斗力。这五年,我们竭力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持之以恒抓教育、抓管理、抓监督,努力夯实行稳致远的基础。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十佳公诉人”,9名干警荣获全市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称号,30个集体、66名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
一、紧紧围绕大局需求,服务建设全面小康
奋力书写抗疫答卷。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严惩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提前介入5件,依法起诉8件10人,从严从快办理全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严格执行看守所管理相关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敏锐性,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及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全院干警闻令而动、冲锋在前,积极投身县委统一部署的防疫排查、防控值守、核酸检测等任务,为全县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办案工作,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展讯问336次,为纪委监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律师、未成年人亲属“云”提讯、“云”开庭、“云”会见提供技术支持96次。
全力决胜精准脱贫。认真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责任,先后选派扶贫专干16人次、安排帮扶干警48名、投入资金36万余元,助力江口镇3个村113户贫困户脱贫,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严惩扶贫领域犯罪,批捕4人,起诉7人,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开展“法治护航精准扶贫”活动,推动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26万余元,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等专项活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9件32人,发放救助金59.6万元,彰显人文关怀与检察温度。开展“保护耕地资源,守护耕地红线”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向有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推动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成效得到县委肯定。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与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实施“351”工程,制定《实施细则》,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家社会提供优质检察服务,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民营经济服务奖”。开通服务民营企业专用咨询电话(96309),设置民营企业服务岗,多次向民营企业家赠送法律风险防范书籍,举办2次“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及时回应企业需求。审查起诉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刑事犯罪17件32人,推动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在颍上落地落实,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依法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涉嫌犯罪不批捕11人,不起诉19人,积极开展带案走访、送法上门等活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批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20人,起诉50人,当好民营企业“老娘舅”。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活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件,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提请市检察院抗诉5件,发出审判违法检察建议3件,监督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民事判决和审判违法行为。开展涉民营经济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发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3件,推动解决民事裁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过度执行等“执行难”问题。
协力推进反腐倡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2017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4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8人,办案规模居于全市前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宣传活动,1名乡镇干部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挪用资金情况,1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慎城镇颍阳社区韩某某、冯某某贪污安置房和安置款案件,查出非政策安置房46套、非政策安置门面29间、欠缴安置配套款500万余元及多支付的安置房建设工程款469.9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工作成效得到县委充分肯定。坚决拥护、全力配合2017年底推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划转编制23个、转隶人员21名。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受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54件61人,起诉51件58人,将24名涉案党员移送县纪委和所在党组织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起诉了全省第一例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院长张某某受贿案、县政府原县长助理王某某贪污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提起公诉。
二、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切实彰显检察情怀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16件,批捕142人,起诉159人,深挖并依法移交“伞网”线索7条,依法起诉“保护伞”7人,被评为“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办理的陈某某等23人涉黑案,自受理审查起诉至提起公诉仅用时20天,是全省第一例涉黑犯罪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的案件。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对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的,不批准逮捕13人,纠正漏捕10人,依法不认定8人,纠正漏诉39人,分案处理5人,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突出“打财断血”,依法追缴涉案财物801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提出没收意见,对判决已生效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彻底摧毁黑恶犯罪势力经济基础。推进“行业清源”,向“十大行业”领域发出检察建议24件,全部被采纳并已整改,协力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
倾情办好为民实事。改变“坐堂办案”,实行告知权利以“上门为主、到院为辅”,听取意见以“当面为主、电话为辅”,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尽可能减轻被害人特别是农村地区被害人负担。扎实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立案监督非法采矿刑事案件6件,批捕60人,起诉159人,《关于集中整治济河段非法采砂行为的报告》得到县委充分肯定。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领域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案件15件,帮助1838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3000余万元,解决农民工“燃眉之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活动,批捕35人,起诉9人,报送市检察院起诉38人,针对部分网络外卖证照不全、卫生状况较差等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8件,8家餐饮店铺限期整改,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积极落实“河(湖)长制+检察长”工作机制,开展“清河清湖”专项行动,针对破坏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四乱”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助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生态环境。
用心呵护“祖国花朵”。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实行零容忍,批捕185人,起诉252人,快捕快诉了吴某某故意杀人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93人,不起诉38人,心理疏导150人,跟踪帮教173人次,封存犯罪记录131人,6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开展校园周边安全与环境治理专项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1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召开全市首次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协力守护“祖国的花朵”。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公安机关违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未成年人特殊制度的情形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全部被采纳并整改。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先后委派20名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开展“开学第一课”等校园法治宣讲活动115场次。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法不批捕446人,不起诉286人,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主动融入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围绕重点领域,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3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待。积极创建“温暖控申”,高质量推进“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除无法回复外,受理的440件群众信访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待72人,办理信访案件86件,包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4件,成功化解了陈某某申诉案等一批信访积案。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适用率逐年提升至87.9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分别为99.58%、98.69%,推动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成立颍检公益联盟分会,大力开展为贫困人员送温暖、到福利院、养老院送爱心、献血等公益活动,先后举办“道德讲堂”6期,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文明创建。
三、紧紧围绕主责主业,统筹推进“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向优跨越。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审查逮捕2024人,审查起诉4239人,依法办理了“6·28责任事故案”“王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检察室,延伸监督触角,监督立案162件、撤案123件,追捕65人,追诉6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1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54件,提出抗诉35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47件,非法证据排除4件,自行补充侦查171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扣押涉案财物2321万余元,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损失。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违法情形193件,试行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清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依法收押和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清理未收押执行罪犯120人,织密“高墙内”的监督网。
民事检察向强发展。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连续多年办案数量和质量均居全市首位,2件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建议,1件案例被最高检内刊转发。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7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93件。受理审判违法监督案件96件,发出审判违法检察建议83件。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50件,发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113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针对王某某、杨某某等15人涉黑犯罪中系列虚假诉讼行为,成立专案组依法进行监督,提请市检察院抗诉84件,市检察院全部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全部指定再审;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5件,县法院已全部再审改判;向县法院发出审判违法检察建议74件,县法院全部回复并采纳;向县法院发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73件,县法院全部回复并采纳;7名法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1名法官被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县法院根据检察监督意见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规范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该专案组被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亮剑“虚假诉讼案件”品牌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品牌。
行政检察向实推动。坚持“一手托两家”,办理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2件,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5件,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办理案件22件,发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22件,提请市检察院跟进监督1件,进一步规范非诉执行活动。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案件9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94件,并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发出行政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开展土地领域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依职权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8件,发出非诉执行检察建议8件,推动解决土地领域“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积极介入淮河颍上关屯段河道非法建筑拆除案件,协助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履行强拆职责,助力完成水利部督查整改任务。
公益诉讼向好迈进。先后挂牌成立河湖长制生态检察官工作室、生态环境检察官办公室、林长制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合力保护颍上“碧水”“蓝天”“净土”。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7件,立案11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提请上级院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办案规模逐年扩大。依托“公益诉讼,联系你我他”宣传活动,在全省率先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聘请10名热心公益活动的不同行业人员担任联络员,有效拓展公益诉讼案源。紧紧围绕法律监督主题,在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英烈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孙某销售伪劣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办理的江西某化工企业非法倾倒危化物案被编入全省检察机关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培训班学习资料。1件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建议,1件诉前案例被编入最高检行政公益诉讼指导丛书。
四、紧紧围绕改革部署,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先后遴选50名员额检察官,任命22名检察官助理,实现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分类管理目标。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科学界定办案职责权限,形成权责明晰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月通报制度,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947件,占办案总量的13.64%,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13次。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13个科室整合为8个部门,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迈出坚实一步。
有序推进配套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则及评分标准,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检察官退出员额2名。加大案件提前介入力度,落实“捕诉合一”制度,调整优化检察官办案组,大力适用简易程序,积极推进速裁程序应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办案质效得到明显提升。深化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案-件比”逐年下降,群众司法诉求得到快速实现。强化司法办案监督制约,部门内审、检察长审批、检委会把关、案件评查、流程监控等机制多管齐下,确保案件质量。
持续落实科技强检战略。践行信息化理念,不断为检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信息引导侦查品牌被省检察院评为品牌项目。全面铺开检察工作网,用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信访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会议系统、智能语音,提高办案和工作效率。加强12309服务热线、辩护与代理平台和检务大厅的使用,加大科技在检察决策、司法办案和监督管理中的运用。积极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办理律师网上阅卷72件,让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变成“一次也不用跑”。用好“两微一端”“抖音”等平台,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连续登上全省检察机关“互联网+检察”指数排行榜。
着力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先后5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并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旁听庭审等活动。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7次,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并检视检察工作。公开法律文书2844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10条,着力打造阳光检务。为律师提供查询、阅卷等服务2372次,最大程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执业权利。全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就61件案件办理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公开赢公信。积极参与“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江淮普法行”“宪法宣传周”“禁毒宣传日”“民法‘典’亮生活”、扫黑除恶等宣传活动,大力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五、紧紧围绕固本强基,致力锻造“四铁”队伍
坚定铁一般的理想信念。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清单式管理机制,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市检察院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52次,确保检察机关“刀把子”始终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党史学习教育,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组会、党支部会议“第一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掀起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大学习大宣传热潮,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将“两个坚持、两个更大”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
强化铁一般的责任担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党组书记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扎实开展谈心谈话与分级家访活动,4个党支部被评为星级支部,共青团支部被评为“全省五四红旗团支部”。以自我革命精神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6+5”顽瘴痼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33项,对主动说明问题的21名干警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针对市检察院党组和县委巡察反馈的20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183条,主动认领19个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阜阳市检察院党组反馈问题,整改成效先后得到县委、市检察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典型基层院”,全市检察机关“学定远 比颍上”基层院建设推进会以及全市检察机关巡察整改现场会先后在颍上召开。
练就铁一般的过硬本领。坚持检委会学习、周一例会学习、周一夜学、部门业务学习,集体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和典型案例,引导干警理解政策精神、立法原意、工作要求和经验做法。用好“检答网”“中检网”,举办“青年讲堂”“书记讲堂”,常态化开展“每周一问”活动,创新开展基础知识“大清查、大学习、大应用”专项活动,全面提升基本能力、改进基础工作。积极组织青年干警参加上级院举办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竞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练兵、岗位比武等活动,制定人才培养五年规划,有针对性地压担子、交任务,促其尽快成才。落实从优待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激励干警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锤炼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扎实开展系列“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以案五说”持续净化政治生态专题活动、“12+2+2”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讲忠诚、严法纪、强震慑”“严规矩、正作风、促发展”“遵纪守法、杜绝酒驾”等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干警遵纪守法、令行禁止。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持续抓好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共填报133件,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支持县纪委监委查处4名违纪违法检察人员,常态化开展日常督查,对40人予以通报批评。加强对重大案件、重要事项的交办、督办,狠抓规章制度执行,促使干警养成严实作风。
五年的奋进坚定有力,五年的成绩鼓舞人心。颍上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县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回首五年检察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最大的优势,只有旗帜鲜明讲政治,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才能保持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人民幸福是发展的标尺,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用心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才能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服务大局是最好的行动,只有与县委决策同频共振、与大局工作合拍对路,才能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改革创新是不竭的动力,只有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敢为人先的勇气和锐气,才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迈进更高层次;公平正义是永恒的课题,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颍上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工作仍需加强,检察产品还不够丰富;二是司法理念不够更新,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还有待提升;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较为薄弱;四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人才尚未形成梯次;五是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仍需持续加力,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风险防控有待加强。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做到目光所至看到问题、耳听范围想到问题、所思所想直面问题、所作所为解决问题,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以有力举措认真扎实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打算
未来五年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及阜阳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施高质量、可持续支撑的追赶型发展战略,忠诚尽职、奋勇争先,拉高标杆、扬长补短,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自觉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现代化美好颍上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持续提高政治能力,确保正确方向
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牢牢把握“十个坚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赓续传承好“红色检察”的历史基因。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最高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绝对领导体现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检察干警的必修课,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推进,培养、挖掘、推广党建融入业务典型案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理念变革,指导检察工作实践,确保干警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规范和落实议事决策程序,健全党组重点工作项目化推进机制,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持续提高履职能力,保障发展大局
抢抓融入长三角、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等政策机遇,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为县“4+2+1”产业发展提供更精准服务和保障。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会同县公安局、县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颍上支行联合开展反洗钱专项行动。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提升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案件能力。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用足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对涉农问题的法律监督。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大美颍上绿色发展。全面推开每季度监督办案数据公开发布,同时发布典型类案、发案趋势,及时预警预防、促进动态治理。认真落实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制度,精准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
三、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求极致”精神办好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拓展检察为民新渠道,持之以恒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用干警“辛苦指数”换取群众“满意指数”。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实现常治长效。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高压态势,深入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进一步深化平安颍上建设。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力度,切实保障民生民利。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加强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深入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深化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八进”活动。贯彻落实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以及民法典蕴含的权利保护理念和契约精神,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四、持续提高业务能力,强化监督质效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精准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看守所巡回检察。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配合监察委进一步规范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
五、持续提高管理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加大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养,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干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加大培训力度与案例指导,增强干警的本领恐慌感,鼓励引导干警在大战大考中锻炼过硬本领。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深化文化育检,切实发挥检察文化的灵魂导向作用、团队凝聚作用、行为约束作用、人心激励作用和形象美化作用。长期坚持严的主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商制度,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狠抓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以及机关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纪律约束力。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走好赶考路、奋进新征程。各位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各项决定、决议,践行初心、勇担使命,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助推现代化美好颍上建设阔步前行,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有关用语说明
2.有关案例说明
3.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官方账号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美丽乡村检察行”专项活动:为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营造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4月至12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通过开展一次扫黑除恶大排查、一次司法救助大摸底、一次生态环境大巡查、一次坑农害农大扫除、一次助农护农大行动、一次法治文化大宣讲等“六个一”活动,服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2.“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是指202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活动,旨在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等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通过对重点对象的帮扶与救助,确保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3.“保护耕地资源,守护耕地红线”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是指2021年1月,县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零容忍”的坚定决心,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更好服务颍上绿色发展而开展的一项专项活动。
4.“351”工程:是指2020年3月,省检察院为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实施的一项工程,具体包括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监督、涉民营经济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等三个专项工作;组织一次学习研讨、组织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编辑一套风险防范丛书、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组织一次精品案件评选等五个系列活动;建立一套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办理协作机制。
5.《实施细则》:是指2021年9月,县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和中共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及县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 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6.“三号检察建议”:是指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7.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活动:是指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活动,清理范围包括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二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而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超期未办结的案件。
8.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9.“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战行动的通知》和《安徽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的要求,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通过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等方式,积极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10.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11.“河(湖)长制+检察长”工作机制:是指在总河(湖)长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考核督办职能,以强化工作协调配合、促进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为抓手,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河湖管护为目标,建立的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的长效机制。
12.“清河清湖”专项行动:是指安徽省以总河长令形式发布《关于开展“清江清河清湖”专项行动的决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上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清江清河清湖”专项行动,着力清理整治河湖乱占、乱建、乱堆、乱采、乱排、乱捕等危害河湖健康生命的突出问题。
13.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4.“一号检察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书。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编号为1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5.法治副校长:为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本辖区内至少确定一所中小学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主动讲授法治课程,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县检察院主动扩大法治副校长范围,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部分青年干警分别在县一中、二中、三中、五中等城区及部分乡镇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
16.“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分别作出回复,并在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即“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1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该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18.“集中清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依法收押和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的一项专项活动,旨在对截止2021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收押条件但看守所未依法收押和审前未羁押但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19.亮剑“虚假诉讼案件”品牌:2019年以来,县检察院立足虚假诉讼多发频发的社会实际,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逐渐探索出“一二三四”工作法,即依托上下一体办案机制,与刑检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向联动,审慎地对虚假诉讼案件开展“对案监督——对行为监督——对人监督”的一案三查,破解线索发掘难、调阅案卷难、调查核实难和法律适用难四大难题,不断做深做实做细民事检察监督,打造亮剑“虚假诉讼案件”品牌。2020年5月15日,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基层院建设典型经验、工作品牌的通报》,该品牌成功入选十大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品牌。
2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是指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一项专项活动,旨在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彻底、有效、妥善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21.“捕诉合一”制度:是指对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工作,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这一做法打破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归于不同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办理的原有办案模式,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22.“案-件比”: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也就是说,“案-件比”越小,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感受就越好。最好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
23.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4.“两个坚持、两个更大”:是2020年8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明确提出“两个坚持、两个更大”的目标要求。具体内容是指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大作为,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25.“6+5”顽瘴痼疾:是指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县检察院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司法的堵点、影响检察队伍建设的难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痛点,按照“6+N”的模式系统整治顽瘴痼疾。“6”是指“六大顽瘴痼疾”,包括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5”是指县检察院突出问题,包括: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法律文书公开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及时、案卷归档不及时等。
26.“每周一问”活动:是县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的重要批示精神,着力解决学习不深入、执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创新举措。通过在每周例会时段,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根据上周集中学习内容,结合岗位职责,随机抽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普通干警,随机提问政治理论、纪律规矩、检察业务和管理规定等应知应会知识,旨在用提问倒逼学风转变,带动作风改进、素能提高,推动各项规定、要求落地落实。该活动自2021年3月开始至今。
27.基础知识“大清查、大学习、大应用”专项活动:是县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注重强基导向”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立足职能职责,全面清查党建、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做到边查边学边用,以达到提高基本能力、改进基础工作、加强基层组织的目的。该活动自2021年9月开始至今。
28.“12+2+2”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指2020年10月,县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着力解决检察队伍突出问题,围绕整治全省检察队伍中突出存在的12个共性问题和全市检察队伍中存在的2个共性问题以及县检察院检察队伍中存在的2个个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
29.“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0.“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构建的新型工作模式,该模式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法律监督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生态环境有效恢复为工作落脚点,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补植复绿、治理污染、放养鱼苗等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积极支持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工作,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通过设立一体化、专业化的办案组织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办案质效,建立与公安、法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协作机制,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机关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等多种措施,从而构建生态检察社会综合化治理体系,解决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张某某受贿案:2001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第二附属医院院长等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02万元、购物卡83.4万元和其他财物价值48.2294万元、美元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8月,市监察委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并于同年9月以张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王某某贪污案:1993年至1998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县长助理(分管该公司)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共计24万余元,数额巨大。王某某2002年9月被检察机关立案后潜逃,2018年11月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2018年11月,县监察委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县法院。2019年3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陈某某等23人涉黑案: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颍上县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2010年以来,以陈某某、陈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村基层政权为依托,盘踞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某村,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实施了职务侵占、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窝藏等犯罪活动及违法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2010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0余起,涉及12个罪名,严重侵蚀了村级基层政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该案由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立案侦查,同年4月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同年7月以涉黑立案,并由市公安局提级侦查,同年9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庭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本案2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使得原本计划五日的庭审只用了16个小时便顺利完成,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2020年5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陈某某、陈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上诉。同年9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4.吴某某故意杀人案:2020年3月,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其岳父官某某一家心生怨恨,将官某某夫妇及其孙子孙女共五人杀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发生后,县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年4月,县公安局对吴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后,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快速办理程序,迅速完成权利义务告知和案件审查,当日即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吴某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同年6月,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陈某某申诉案:1997年,因县造纸厂拖欠陈某某货款,陈某某起诉县造纸厂并胜诉,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执行不规范、不及时,加之县造纸厂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陈某某的债权始终未得到清偿。同期,陈某某也有一件民事案件被县法院判决败诉,由于没履行判决被县法院司法拘留,其四处借款才履行完该判决。陈某某认为法院执行不公,自1998年开始,先后到省、市人大机关、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等地持续信访。2019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将该信访案件交县检察院办理。县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向县法院发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并进行整改。但因本案年代长久、被执行企业已经破产,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陈某某已年近八旬,县检察院不忍其再四处奔波,于是与其所在的镇、村取得联系,了解到其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在外地由其女儿照顾,其儿媳早已离家出走,其现与孙女相依为命,生活上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其申请司法救助。但是,陈某某非讨要说法,拒不申请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多次做工作都没做通。检察长亲自带案下访,到陈某某家中与其手拉手、面对面、心贴心地沟通交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其对法律的误解,解开其心中的疙瘩。随后,县检察院又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县法院沟通,与迪沟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会商,征得大力支持。最终,县检察院发放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县法院退还了收取陈某某的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迪沟镇给予了1万元生活救助资金。陈某某十分感动,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并向县检察院赠送锦旗。
6.6·28责任事故案:2018年6月28日2时许,一辆载有33.58吨易燃化学品“异辛烷”的罐车行驶至原S102线100km+700m颍上县十八里铺镇人民桥路口处,被一辆载运煤矸石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爆炸起火,并引燃周边民房、车辆,造成包括追尾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在内的8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抽调业务骨干组织办案组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有效落实侦、捕、诉高效衔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办理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最终载运“异辛烷”的罐车司机费某某、押运员邢某某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追尾车辆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许某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7.王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04年以来,王某某等21人为了达到聚敛钱财、控制陈桥镇某村、称霸一方的目的,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陈桥镇某村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省扫黑办、省检察院挂牌督办。2019年9月,县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和分管副检察长任第一公诉人的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先后提出6份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追赃挽损600余万元。2020年6月,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坚持“不拔高、不降格”的原则,将该案精准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经释法说理,17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名犯罪嫌疑人再次自愿退赃40万元。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行业整治、行政履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县检察院向五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全部被采纳并已整改。同年7月,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县法院。同年11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45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105万元;判处其他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罚金25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刑罚。
8.孙某销售伪劣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市检察院指定县检察院办理的县域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2016年6月至12月,孙某从武汉、太和、广州等地购进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产品,在淘宝网禁止销售该产品以及了解到该产品不是正规产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产品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危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2018年5月,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因孙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健康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就该案涉及损害公共利益部分报请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经市检察院指定县检察院管辖。经诉前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县法院判令被告孙某承担76239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同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县法院判令被告孙某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6239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唤醒了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震慑了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人。
9.江西某化工企业非法倾倒危化物案:2019年6月底,江西某化工企业总经理助理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颍上人夏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等人将35吨含HW29汞、HW10多氯联苯危险废物非法跨省倾倒在颍上县刘集乡境内,导致当地土壤、水质、空气严重污染。公安机关立案后,县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监督公安机关追加江西某化工企业为单位犯罪。同时认定,江西某化工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其予以赔偿的条件,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告引起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工作。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并积极参与磋商,促使江西某化工企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20826851.9元。现江西某化工企业已支付相关赔偿金,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全省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被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典型案例报送生态环境部,被生态环境部向全国推广,青海省专程到颍上考察学习。
附件3
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官方账号
12309中国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WWW.12309.GOV.CN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www.ahyingshang.jcy.gov.cn/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