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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检察院深入农商行开展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时间:2020-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三个以案”及“以案五说”警示教育,贯彻上级机关有关“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2020年8月20日下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邀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干部职工作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秀清,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杨适应参加讲座。
【讲座】颍上县检察院深入农商行开展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会上,杨秀清首先介绍了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强调党和国家保持高压态势惩治腐败的决心,并进一步指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防止银行从业人员“破纪违法”的重要性。

【讲座】颍上县检察院深入农商行开展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讲座】颍上县检察院深入农商行开展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随后,杨适应针对银行系统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式讲座。杨适应深入剖析了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特点及犯罪范围,结合典型案例重点讲解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 款罪等与银行工作人员业务职务密切联系的职务犯罪行为。最后,从内外因两个角度分析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并据此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讲座】颍上县检察院深入农商行开展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是颍上县检察院与银行系统廉洁共建的重要举措,提高了银行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法条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