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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检察院公开听证合理运用不起诉权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时间:2020-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主动服务的检察理念,增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近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2014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与他人合伙注册颍上县某某公司,从事旅游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丁某某等人拖欠工人2019年8月份工资共计537074.34元,颍上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9时前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仍未按期支付,后颍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丁某某等人于同年11月5日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颍上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案发后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指导意见,拟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经公开审查,颍上县检察院近日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并公开送达。

 

 

 

该院积极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企业发展等情况,注重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保障,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