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扫黑除恶】颍上陈巨兰、陈波等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5月8日上午,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巨兰、陈波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县宣判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现场

2010年以来,以被告人陈巨兰、陈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威、李秀梅、宋晋阳、朱国全、王青花、刘迟善、陈娜、王文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闫国立、曹望、汪悦、王晓龙、林炯、白国栋、闫保辉、李振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村基层政权为依托,长期盘踞在颍上县十八里铺镇闫邢村,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实施职务侵占、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窝藏等犯罪活动及违法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

 

 

 

 

 

 

 

以陈巨兰、陈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侵蚀了村级基层政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组织意志以外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贪污等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

 

判决

以被告人陈巨兰、陈波为首的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巨兰、陈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按照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陈巨兰、陈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威等21名被告人根据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外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扣押的作案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