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2月5日,颍上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三号、第十号通告,要求全县进出超市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一律不得入内。2月8日,辛某某不听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颍上县城南润发家乐城超市购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出警现场制止,辛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时,辛某某激烈反抗并将一民警跺倒在地,造成民警手部、腿部受伤,两台执法记录仪损毁。
2月11日,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提前阅卷,了解案情,提出侦查取证及法律适用意见。
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辛某某痛哭流涕,表示认罪认罚,县法院当庭宣告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检察机关仅用一天时间完成审查起诉,体现了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态度,为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目前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每个人都应当服从管理,不要以身试法,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