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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提示
时间:2020-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提示

 

根据党中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请及时电话告知本院(联系电话:0558-3901572),本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需要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申请阅卷、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业务,请优先使用12309检察服务平台(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进行办理,或者以电话方式办理(联系电话:0558-3901572)。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需要递交授权委托手续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的,请优先使用12309检察服务平台提交扫描件,或者将材料邮寄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地址:颍上县慎城镇迎宾大道499号,邮编:236200)。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确有必要到本院办理业务的,请佩戴口罩、洗手洗脸,并配合本院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工作。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诊,否则本院不予接待。如2020年1月8日以来去过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或者与疫情严重地区过来、返回人员有接触的,请务必自我隔离14天,否则本院不予接待。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严格落实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当辩护、代理权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办理辩护、代理各项业务,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因采取必要疫情防控措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案管大厅工作恢复正常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