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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1-19  作者:  新闻来源: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15日在颍上县十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献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迎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为主线,以构建“府检联动”机制为契机,以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为抓手,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力求实效、力争上游,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541件,同比上升11.69%。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23595人,审查提起公诉9431247人,刑事、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01件,公益诉讼案件88件,15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

一、强化服务大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278379人,提起公诉722986人。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起公诉涉黑案件136人、涉恶案件27人,成功办理省扫黑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全省首例“网黑”案件。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提起公诉23人,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深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批准逮捕66人、提起公诉56人,有效震慑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批准逮捕30人、提起公诉76人,切实净化社会风气。坚决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起公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19人、“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95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强化监检协作,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案件812人,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工作。认真落实我院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检察服务。从严打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犯罪,批准逮捕46人,提起公诉1016人,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对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5人,建议办案单位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6人,让民营企业“活得更好”。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牵头与县工商联等十一家单位联合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推动2家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1家企业获得“破茧重生”。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清理和涉税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3件,为3家涉案企业卸掉“包袱”。会同县司法局开通“绿色通道”,对27人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快捷审批,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不再难。

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制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细化16条具体措施,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刑事犯罪,有序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2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批准逮捕强奸、拐卖等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犯罪3339人、提起公诉4147人,依法保护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运用支持起诉手段,敦促张某某追索赡养费案被告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和解撤诉,“反目”父子重续亲情,使“老有所养”得到落实、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得到弘扬。严肃惩治基层“微腐败”,批准逮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犯罪35人,提起公诉59人,不断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全力保护生态环境。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326人,提起公诉1460人,报送市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督促行为人复耕复垦土地79.6亩,退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200余万元,向法院主张被告人承担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9万元,有力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个部门荣获“全国2021年度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称号,一名干警荣获该专项行动全省先进个人称号。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中央、省、市环保督察、暗访反馈问题和媒体曝光问题整改,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3件,督促20余家污染企业进行环保整改,督促4个政府部门和13个乡镇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对履行整改责任不到位、污染治理不彻底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一个乡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坚决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二、强化司法为民,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用心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运用刑事政策,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促使81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调解,支付赔偿款1100余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扎实推进“温暖控申”亮面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起底、大化解专项行动,建立“党建+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切实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首次信访领导包案、重点信访专班办理等制度机制,以“将心比心”的态度、“马上就办”的速度、“办就办好”的力度,切实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成功化解了一批涉检信访案件。严格落实包保稳控责任,努力将涉检信访吸附在检察环节、稳定在当地,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用情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召开专题党组会,部署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批准逮捕伤害、强奸、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50人,提起公诉63人,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38人,附条件不起诉33人,相对不起诉15最大限度挽救“失足少年”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保护,对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性侵害及砸车盗窃等严重犯罪提起公诉2325人。制发督促监护令8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带娃”。对汤某某等7人给予11万元司法救助,确保经济困难未成年被害人“生活有保障”。开展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48次,录制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微视频1016名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宣讲22场次,推动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成立首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技能、提升本领。提出检察建议7件,督促主管部门对文身经营单位违法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用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扎实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批准逮捕3655人,提起公诉72137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提前介入养老诈骗案件8件,批准逮捕11人,提起公诉11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起公诉1415人,追缴违法所得20余万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3件,要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1万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件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22人、提起公诉79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单位加强处方药监管,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针对水体污染问题提出检察建议8件,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325人,支付救助资金40.6万元,帮助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用责参与社会治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213人,对情节轻微及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调解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相对不起诉264人,对2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羁押措施,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注重案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防范化解不到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易发高发以及校园欺凌等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份,督促相关单位堵漏建制、加强监管,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践行“四事四权”工作法,在江口镇周圩村建立“检察官服务站”,扎实开展“政法干警进网格”活动,59名干警进“网”入“格”,利用专业优势,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开展检察听证14场次,组织各类普法宣传活动13场次,深入宣传宪法、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和防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向“优”升级。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适用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2.1%,同比下降7.5个百分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98%,与上年基本持平;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2.3%,同比上升2.3个百分点。做细做实提前介入与捕后跟踪,加强内部管理,注重释法说理,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延期、复议、复核、申诉、赔偿等办案环节,“案-件比”保持全市最低水平,持续减轻犯罪嫌疑人“诉累”。与县公安局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让监督更有力、配合更有效,监督立案30件,监督撤案38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1件,纠正漏捕10人,纠正漏诉21人,实现监督质效齐升。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提出抗诉12件,提请抗诉3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1件,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刑罚执行过程中各类违法情形115更加注重追赃挽损,依法扣押涉案财物1591万余元,侵财类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比例首次超过50%,最大程度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损失。

民事检察向“强”奋进。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6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0件,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法院再审改判46件。提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7件,其中类案检察建议2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8件,并列席法院审委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县法院采纳全部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印发各业务庭学习,同时修改完善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规定,下发规范相关工作专项通知,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清理整改活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持续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提请抗诉7件、建议县法院再审2件,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虚假调解。对民事生效裁判正确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4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积极配合县委政法委、县纪委16件民事信访案件进行评查,依法提出评查意见,参与信访接待、答复,促进信访矛盾化解。

行政检察向“实”突破。坚持“一手托两家”,不仅对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又促进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4件,提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1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提出行政检察建议8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部署开展守护“夕阳红”、助力根治欠薪、“空壳公司”清理等小专项活动,深入走访调查,加强沟通交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及时消除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切实防范火灾事故,及时拨付工程款、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市场主体清理整治力度,严把市场主体登记关、市场行为监督关,防止“空壳公司”沦为犯罪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虚开发票、洗钱等违法犯罪工具。

公益诉讼向“好”拓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新要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8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1件,行政公益诉讼57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6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紧盯问题整改不放,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真改实改、改彻底、改到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沙颍河主航道航行安全、自建房安全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首次与审计机关“携手”,接续推动相关乡镇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对审计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慢整改、不整改现象,向相关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参照高检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新模式,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设立全市首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办公室,助力八里河湿地资源、生物资源保护。

四、强化固本强基,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将理论武装作为灵魂工程,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激发昂扬斗志。坚持党组会“第一议题”制度,共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36次,集中研讨22次,努力跟上形势、领会精神、抓好落实。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县委、市检察院、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83次。认真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主动认领问题45个,制定整改措施128条,清单化闭环式推进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青年讲堂9次、周讲一堂课9次,鼓励干警走上“讲台”讲办案经验、讲政策法规、讲心得体会。组织干警参加上级开展的各类政治业务培训、讲座35次,引导干警有效使用学习强国、中检网、安徽干部教育在线等网络平台进行“学习充电”。持续开展基础知识“大清查、大学习、大应用”专项活动,切实提高干警履职能力。着重培养年轻干警,开展“师徒结对”活动,成立理论学习宣讲小组、检察调研小组、信息宣传小组,帮助年轻干警尽快成长成熟成才。推送年轻干警参加全市业务竞赛,2名干警获得优秀公诉人称号。积极开展“比学习、比服务、比本领”活动,组织优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优秀法律文书、检察新闻摄影评选等活动,营造比学习、强技能、创佳绩的良好氛围。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责任全面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为自觉。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会议精神,集中整治“虚、躲、冷、粗、假”不良作风,大力营造真抓实干、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强化形势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狠抓“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执行落实,做到“逢问必录”、“应填尽填”,筑牢司法“防火墙”,有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加强监督质效建设。强化能动管理,对案件程序、业务数据开展全方位监督。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694件,促进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加强办案流程监控,向办案部门及人员发出口头流程监控25件,发送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12件,促进执法规范化。引导干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常态化联系,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各界群众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座谈会等190余人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切实抓好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推动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量更高、效果更好。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全体检察人员奋发进取、辛苦努力的结果,更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县委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融入颍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参与颍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敏锐性、主动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少数检察干警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少数检察干警的素质能力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相统一问题仍时有发生;四是创新意识不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较少。针对上述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思路


2023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新司法理念为先导,以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谱写现代化美好颍上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以更优检察服务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推深做实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实现同频共振、互融共进,合力开创法治颍上建设新局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提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突出问题的精准打击力度,持续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助力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稳控工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认真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参与蓝天保卫行动、碧水提升行动、净土清废行动,助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促进大美颍上绿色发展。

二是以更强检察自觉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深做实25项检察为民实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同步推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首办环节。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提升答复质效,解决实际问题。深入践行“四事四权”工作法,推深做实“政法干警进网格”活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精准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执行落实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和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制度,推动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落实,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稳定。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三是以更好检察履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持续更新检察工作理念,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共同提高刑事办案质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聚焦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积极主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助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

四是以更严检察要求淬炼过硬作风本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地做“两个确立”的坚决拥护者、“两个维护”的忠实践行者。突出政治建设,推进党建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从政治上看”融入履职全过程。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筑牢全体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持续开展基础知识“大清查、大学习、大应用”活动,夯实履职基础。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推动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努力锻造成为可堪大任、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坚持严的主基调,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生态

踔厉奋发启新程笃行不怠向未来。各位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各项决定、决议,着眼更高起点、立足更高站位、紧盯更高目标,团结奋斗、同心筑梦,忠诚履职、奋勇争先,现代化美好颍上建设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附件:1.有关用语说明

2.有关案例说明

3.县人民检察院官网官方账号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府检联动”:“府”指政府,检”即检察机关,是从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的角度搭建的机制框架。政府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是在公平正义法治轨道上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叠加互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实践提升和机制创新。

2.“质量建设年”:为贯彻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确定2022年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做到做实战略前瞻、理念先进、办案精细、素质过硬、基础坚实、管理科学。

3.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是指20219月,县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制定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从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等四个方面,细化增强企业合规中的检察担当、审慎办理非公企业及其经营者犯罪案件、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落实普法责任等措施23

4.“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1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5.“挂案”:“挂案”常用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中,指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的,或者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的,经检察机关通知撤销案件而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超期未办结的案件。

6.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实施意见》:20229月,县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大力营造乡村振兴的良好法治环境,制定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从服务保障平安乡村、富裕乡村、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和谐乡村五个方面,细化打击惩治涉农刑事犯罪、保障农村产业发展、参与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等16条具体措施

7.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特殊群体是支持起诉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8.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9.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10.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11.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监护缺失问题,向其监护人制发的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的家庭指导。

12.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

13.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感恩社会、建设社会搭建的重要平台,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真心悔过且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以及临界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知识教育、行为矫治、心理疏导等帮教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观护帮教,使其顺利、无痕回归社会。今年8月份我院在安徽盛泰服饰有限公司成立首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14.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2411日,中央召开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持续推进“云剑”“断卡”“拔钉”等各类专项打击行动,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潮,根据省、市、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的部署,我院及时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5.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20224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成员单位,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重点惩处以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1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17.少捕慎诉慎押: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减少逮捕人,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预防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标准;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如果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提起公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18.“四事四权”:指省委在全省有序推行网格管事、五老说事、支部说事、群众议事,保障群众对村(社区)事务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19.政法干警进网格:20221121日,中共颍上县委平安颍上建设领导小组印发《颍上县“政法干警进网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广大政法干警以兼职网格员的身份,沉入基层网格一线,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协调和指导基层网格管理,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

2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该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21.“-件比”: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也就是说,-件比越小,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感受就越好。最好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件比1:1

22.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通过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份与县公安局联合签订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办法》。

23.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全省首例“网黑”案件:20205月份以来,赖某某等36人先后在缅甸勐平金牛山庄、友华大厦租赁场地,通过高薪引诱、以亲带友的模式,从国内招募张某某等多人偷越过边境前往缅北。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借助QQ等社交平台对国内不特定男性公民,有组织的长期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至少1000余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达7800万元,在网络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于20221014日向本院移送提起公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14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张某某追索赡养费案:我院在与基层派出所的沟通中得知,杨湖镇患有严重疾病的张某某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多次打电话报警,我院干警主动到老人家中向其介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人同意后我院又积极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在老人起诉后,我院做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多次对张某某之子进行耐心的调解和规劝,在承办检察官的再三努力下,当事人的家庭矛盾逐渐化解,张某某之子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父子重归于好,张某某申请撤诉,保证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3.汤某某司法救助案:我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中发现受害未成年人汤某某无人监管、生活困难,我院联合省市检察机关对其开展联合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7万元。因汤某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理性对待经济开支,无独立管理大额救助金的能力,为避免其法定监护人滥用资金管理权利,将救助金挪作他用,我院决定采用村委会代管分期发放的救助金使用监管新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其必需的合理支出。同时也注重引导妇联、民政、当地镇政府、学校、村嫂等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多方的努力,受害未成年人逐渐走出了生活困境。

4.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商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河段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影响了脆弱的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对其立案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涉案金额较小,且商某某年龄偏大、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在了解到商某某有和解意愿后,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决定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我院就本案是否实施诉前和解进行公开听证,专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相关主管部门同志参与听证,各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开展诉前和解工作。商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听证会后我院与商某某签订诉前和解协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已经缴纳至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用于淮河流域增殖放流。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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