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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曹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包庇案公开听证
时间:2021-06-10  作者: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关键词】

  公开听证 包庇 民营企业家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企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工商联人员参与公开听证,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形象。

  【基本案情】

  曹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谢某某,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无业;

  王某乙,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个体户。

  本案由颍上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一案中发现:2019年12月9日17时许,王某甲与友人曹某某、谢某某、王某乙四人在颍上县某KTV喝酒唱歌后,驾驶涉案车辆(载带谢某某、王某乙)沿颍上县政务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甘罗路交岔口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王某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并将车交予谢某某开到曹某某经营的酒行,三人在酒行逗留约四十分钟后,又由谢某某驾驶车辆,车辆行驶到颍上县解放路与管仲路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拦截。在侦查阶段,曹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否认事故发生前王某甲饮酒,并称王某甲是事故发生后与曹某某一起饮酒,企图掩盖王某甲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审查王某甲危险驾驶案时发现,王某甲事故发生后饮酒与实际不符,曹某某等三人可能存在包庇行为,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事实与法律面前,王某甲首先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曹某某等人随后也交代了他们作假证明的包庇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曹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包庇罪,遂建议侦查机关对曹某某等人以包庇罪立案侦查,该案顺利告破。2021年1月28日侦查机关以曹某某、谢某某、王某乙三人涉嫌包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自行补充侦查了解到,曹某某系该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一百万元,且其名下实际控制着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某某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分别为一千零八十万元、三十万元,其名下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系该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会员。经核实,曹某某经营公司属于民营企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涉案情况较复杂,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决定于2021年4月16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共7人担任听证员,邀请了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听证,围绕是否对曹某某等3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确保听证公平性,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及检察人员仔细介绍了本案事实与证据以及当事人身份情况,就是否对曹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等三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充分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既遵守了法律规矩,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从听证中学到了很多,以后自己也会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行,坚决不触犯法律的底线。

  结合听证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谢某某、王某乙二人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且最先供述王某甲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且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谢某某、王某乙相对不起诉,因曹某某前期认罪态度较差,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被抓获到案,依法决定对曹某某以包庇罪提起公诉,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途径。对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自觉把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融入司法全过程,妥善处理涉企案件,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体现了检察担当,树立了良好司法导向。

  二、通过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通过陈述意见、辩论充分表达诉求,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为检察机关多角度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打牢基础,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公开听证不仅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更是一场普法活动,听证会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使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听证人员听得明白,看得清楚,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形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例提供: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